资源税改革方案由财政部税政司牵头制定,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配合。全国煤炭主产省区—山西、陕西、内蒙等对改革提出了意见,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及部分煤炭企业也参与了改革调研和讨论。
目前实施的《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由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颁布,按“从量定额”的办法计征,即按资源品销售量乘以单位税额计算纳税,企业纳税不会随资源价格波动而变化。
资源税中的煤炭税目分为两个子税目,其中,对焦炭按每吨8元-20元征税,其他煤炭按每吨0.3元-5元征税。
“煤炭资源税改为‘从价定率’征收后,中央会确定一个税率区间,具体按多少征,由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在区间范围内确定。”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告诉财新记者,资源税是地方税种,各省区差异也比较大,中央会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权。
仅从资源税这一个税种衡量,煤炭企业的税负并不高。资源税从1994年施行,煤炭每吨0.3元-5元的定量税额,当时煤价仅为每吨几十元,此后20年煤价上涨超过10倍,高时接近20倍。煤炭资源税占煤价的比重不足1%。
但是,在此期间,针对煤炭的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逐年升高,煤炭企业实际整体税费负担偏高。
作为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的主管部门,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欧文汉曾公开表示,将采取取消、整合、改税、转经营等措施,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基金。结合推进资源税改革,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、价格调节基金等。
“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关键,是税负怎么设计得好。”国家税务总局官员称,资源税改革要考虑方方面面,改革时机的确不好掌握,通货膨胀时担心加剧物价上涨,经济不好时担心企业困难。
这位官员称,目前煤炭企业困难,地方政府的“胃口”反而不会太高,会把税率定得低一点。现在要“清费正税”一起搞,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整体上可能会有所降低,这样企业可能也愿意。
2013年11月,国务院发文承诺“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”,提出“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,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”。
国务院这一“清费正税”的思路,就是在改革煤炭资源税计税依据、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同时,煤炭企业的整体税费负担不能提高。